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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开玩笑"扒窃同事手机 审查听证后决定不予逮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6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原标题:六旬翁"开玩笑"扒窃同事手机 审查听证后决定不予逮捕  正义网武汉6月6日电(记者 周晶晶 通讯员 朱凛睿)2018年2月某天,
原标题:六旬翁"开玩笑"扒窃同事手机 审查听证后决定不予逮捕  正义网武汉6月6日电(记者 周晶晶 通讯员 朱凛睿)2018年2月某天,年近6旬的刘某与同事在武汉天河机场等候通过安检,老姜就站在刘某旁边,和其他两位同事聊天。   中午喝了一点酒的刘某在百无聊赖的等待中,想和同事老姜开个玩笑,他伸出手,从老姜上衣口袋里将他的手机偷了出来,装进自己的裤子口袋里。  没想到,十分钟后,老姜发现手机不见了,当场找同事借手机报了警。   发现事态严重,刘某吓得不敢将手机还给老姜,而是偷偷把老姜的手机带回了自己宿舍。此事过后,老姜的手机被遗落在宿舍里,刘某也将这件事置之脑后了。   公安机关立案后,调出当时录像查看,并请老姜公司的经理予以辨认。经理认出扒窃者是刘某,自行向他询问。刘某当即承认此事,将手机交出并诚恳道歉,取得了老姜的谅解。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0元。   2018年3月,刘某涉嫌盗窃案被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日前,该院召开逮捕必要性公开审查听证会。   “犯罪嫌疑人刘某系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系主观恶意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归案后,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和解系双方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刘某单位领导证实一贯表现良好,且其在本市有固定居所及工作,本案涉嫌犯罪的证据已收集到位,涉案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给出审查意见,得到各方与会人员赞同。   检察官同时指出,开玩笑要适度,让彼此愉快、无伤大雅的举动才是‘玩笑’的正确打开方式。本案中,刘某偷偷拿走同事手机,此举触犯了法律规定,便不是开玩笑,而是犯法,那是坚决不能去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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