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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意见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80
核心提示:原标题:北京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意见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原标题:北京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意见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5日讯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今日发布《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于今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意见(试行)》指出,需严格规范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和使用,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意见(试行)》指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8号)规定,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意见(试行)》要求,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在集体宿舍的运营上,《意见(试行)》要求,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对于用工单位对宿舍的内部管理,《意见(试行)》指出,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不得将违法建筑及不具备建筑、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意见(试行)》提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此外还特别提出,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  据了解,2018年5月23日至30日,《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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