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念中专时的入学录取审批表上的出生年份写错,河南郑州的郭女士买房落户一直受阻,为了证明自己生于1982年而非审批表上的1986年,她不得不在河南省招生考试宣传服务大厅和河南经贸职业学院之间来回奔波了十几趟,双方均说不归自己管,甚至有办事人员回应让郭女士“自己PS一下,把‘6’改成‘2’”。
事实上,类似的奇葩办事过程,许多人都经历过,比如同样是在河南郑州,63岁的田先生,办退休手续时档案中的性别被误填成女,为此跑了5个月也没改过来,当地社保部门根本不认可身份证上的“男”字。
这样的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共鸣,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因为,许多档案形成于电脑办公之前,均为手写,当年经办人员一旦疏忽,错误就会发生,再加之早年档案内尚无身份证号等唯一身份认证信息,经办人员早已不知所踪,使得错误信息改正时取证困难。更为关键的是,这些档案材料往往封存平时无法查询,群众只有到办事之时才会发现错误信息,形同每个人头上,都不排除有如此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可能。
那么,为什么很多很明显的错误,改起来却这么难?
这是因为,错误信息往往出现于原始材料出具部门,被办事部门发现,而如果办事部门和原始材料出具部门属于两个系统,踢皮球现象就出现了。办事部门会要求原始材料出具部门出具证明,而后者自然不愿意认错。踢来踢去,苦的只有办事群众了。
其实,很多需要证明事项,在法律上并非原材料出具单位出具更正,才是唯一的事实证据。比如出生年份、性别,完全可以依据户口本、身份证证明,这方面公安部门已经有明确规定,甚至完全可以“网上查证”。另外,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那么,手持身份证,公民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是不是无需举证证明,不言而喻。
不愿意更正错误的背后,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很多机构根本没有完善的纠错机制。公众修正一个错误,要么被以没有上级规定这件事该怎么办,亦或是没有先例而被拒绝;要么是被要求个人出具繁琐的办事材料,但这些材料办出来又需要更多材料,出现办事“死循环”;要么是有关部门自己都没有相应章程,自己都不知道该走何种手续修正错误。结果,怎么纠错,具体该走什么手续,出具什么证明,全凭办事人员一句话。在很多地方,这样的办事人员甚至只是窗口临聘人员,本应从事辅助性工作,其到底有无决定“能不能办”的权力都是个令人怀疑的事情。
有关部门应当为群众办事提供纠错机制和容错空间。对于历史录入信息出错情况,应当有完善的改正机制,并且相应改正申请材料是公民所能提供的,或者利用部门间数据进行核查。而对于群众办事出现材料瑕疵,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群众符合办事条件的前提下,不妨也可以采取先办事,后补充材料或个人声明的方法,以方便群众。
毕竟,办事群众没有义务,去为别人的错误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