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5月29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通过电话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婚内签订了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一套归王某所有,房贷由王某自行承担,现王某起诉离婚,双方就房屋增值部分产生争执。 王某和姚某于2013年4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4年4月18日协议离婚,后双方又于2014年7月18日复婚。2014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某。婚后双方因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5月1日开始,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2014年1月6日,王某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产一套,其中姚某支付房屋首付款110189.13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姚某支付了首付款110189.13元,且双方曾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王某所有,故通过电话多次与当事人联系,最终达成一直协议,王某和姚某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姚某直接抚养,鉴于王某目前经济困难,孩子抚养费暂由姚某自行承担,王某给付姚某房产增值款1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时支付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王某享有对孩子探望权,姚某应予协助并不得干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