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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建成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4  浏览次数:75
核心提示:原标题:南京中院建成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扬子晚报网6月4日讯(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昨
原标题:南京中院建成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扬子晚报网6月4日讯(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今天是“6.5”世界环境日,昨天(6月4日)下午,南京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两级法院一年来环境资源审判案件情况、工作举措及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一个“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已经建立,为提高环境案件裁判的科学性提供了智力支持和科学保障。【南京中院发布会现场】 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南京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共收案699件。收案数比上年度的307件上升43.24%。审结616件,结案率88.12%,结案数比上年度的436件上升41.28%。市中院环资庭一年来共收案件365件,包括一审199件,二审166件。审结303件,结案率83.01%,结案数比上年度的210件上升44.28%。 南京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兵介绍,这一年来,南京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严厉打击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行为;同时,严格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既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此外,还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努力打造南京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特色品牌。 因为环境资源案件具有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等特点,经常遇到专业性和科学性很强的环境技术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南京中院在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特别注重发挥专家意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江苏安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喻某、赵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中,合议庭不仅要求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南京理工大学教授贺启环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还邀请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吕锡武教授庭审中就铅的危害后果,鉴定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发表专家意见,最终确定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倍数取值4.5倍。判决被告安伟公司、喻某、赵某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30.9690万元。 2017年12月,南京中院建立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全市21个单位的75名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入选。 李兵表示,案件审理中把修复环境作为审判的重点。浦口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被告豆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豆某依照浦口区林业局的“修复方案”,已经种植高杆女贞2960株,履行情况良好。 南京中院对受理的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系全国首起省级人民政府直接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先后入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随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资金的归属、管理、使用和监督问题制约着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年来,南京中院两次邀请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检察院的部门负责人对《南京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研讨,并将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出台该办法。【新闻链接】2017-2018年南京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案例一: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与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二:董梅与被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张德军、郭葵利、张处玲污染环境罪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四: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与豆仕凯盗伐林木罪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五:黄宽与南京新国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案例六:支持起诉单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石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漯河市顺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乌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典型案例】夜间施工孕妇早产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2017年3月31日,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运粮河光华路银龙一二期消险工程,取得了3月31日至4月2日、4月12日至14日的夜间施工许可证。 4月12日晚至13日凌晨被告施工时,原告董女士因难以入睡,前往施工现场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董女士在与施工方工作人员交涉后,感觉身体不适,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原告被送往医院,发生早产,生下女儿,怀孕期为34周又5天。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董女士支付人民币2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董女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经法院积极调解,最终达成被上诉人在已给付上诉人25000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给付25000元经济补偿的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本案是近年来典型的涉民生环境民事案例。原告以噪声污染侵权致损作为请求权基础,应首先承担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和原告存在损害后果的举证责任,其次承担证明原告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损害结果之间有初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一方面,由于该工程属于消险工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抢修、抢险作业不受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之限。这意味着,受抢险工程影响的居民,必须提高对包括噪声在内的污染源的容忍度。至于因果关系,目前在医学上尚无法准确判定,但是从盖然性角度分析,原告早产与被告噪声污染之间存在相当可能的因果关系。如果让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情理角度有失公允,但是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与法无据,因此,本案二审承办法官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既有效化解了矛盾,又充分保障了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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