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经营美容店,还使用销售假药。2018年5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被告人周某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开设工作室,其经营项目之一为美容微整形,为此被告人周某多次通过网络购买美容微整形产品“BOTOX(保妥适)”、“MEDITOXIN(粉毒)”等肉毒杆菌素及“Juvederm(乔雅登)”、“YVOIRE(伊婉)”、“Ratylane(瑞兰)”、“Dermclar(德嘉儿溶脂针)”、“NCTF(菲洛嘉动能素)”、“High inj.(海珠水光针)”等玻尿酸产品共计人民币532960元。上述产品中,除周某自己使用、赠送给亲友、发放免费券、销售给到店的顾客外,还通过网络销售给他人,共计人民币52045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周某租住处扣押YVOIRE(伊婉)玻尿酸2支、Juvederm(乔雅登)玻尿酸3支、High inj.(海珠水光针)3盒、BOTOX(保妥适)肉毒素1支、MEDITOXIN(粉毒)肉毒素1支、德嘉儿溶脂针28支、麻药1罐等物。 经鉴定,上述产品为没有任何中文标识,未获得我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并标注进口药品注册证号,依法应按假药论处或未能提供我国颁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依法应认定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