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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是5000元起征点?透视本次个税法修改的背后深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3  浏览次数:74
核心提示:原标题:为何是5000元起征点?透视本次个税法修改的背后深意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王仁贵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
原标题:为何是5000元起征点?透视本次个税法修改的背后深意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王仁贵  6月19日,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是个人所得税法出台至今,个税起征点的第4次调整。  此前的历次调整里,2006年从1980年的800元调整到1600元,2008年再提高到2000元,2011年进一步提至3500元并实施至今。  党中央、国务院对个人所得税改革高度重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全国个税收入1196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约8.3%。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此次修改法律,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法涉及一系列重大调整: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  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修改的幅度和范围都超过了以往,可以说是具有广泛深刻民生意义的重大改革。”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法律的修改使得个税向着公平、合理、高效方向迈进,体现出了鲜明的民生导向和个税人性化理念,有助于提升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获得感,“关系我国亿万纳税人钱袋子的个税法此次迎来了根本性变革。”  5000元起征点的减负考量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草案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刘昆表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分析指出,给中低收入者和中等收入阶层减负,更加公平地征税并通过个税手段来调节分配,是此次修法的两个重要目的。“这将有利于减轻个人负担,增加居民收入及其消费能力,对扩大内需甚至稳定经济增长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税收负担较重会影响中产阶层消费支出,导致消费动力不足,对经济结构转型带来负面影响。”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本刊记者表示,北上广深等一线和核心二线城市工作的工薪阶层,面临较重的生活压力,提高个税起征点相当于增加了这一群体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也对本刊记者表示,社会上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较高。2011年实行3500元的起征点以来已经过去8年,随着经济的增长,民众的收入水平也不断提高。此次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回应了社会需求,普遍降低了纳税人的负担。  “此次起征点提高的幅度力度很大。”王雍君对本刊记者分析说,起征点能否照顾到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是个人所得税是否公平的体现,而公平是税制的生命。起征点的提升会惠及所有纳税人,尤其对低收入群体有利。“起征点提升到5000元体现出了不能侵蚀个人基本生存的理念,是对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  迈出综合征税重要一步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制主要分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三种模式。王雍君指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征税模式。此次修法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标志着我国的税收征收向着综合方向前进了一步。  “综合征税带来的好处是明显的。”王雍君说,这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从分类征收变为综合征收后,就不需要对每一条渠道都掌握。而此前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在税率上区别对待,也未能体现能力公平。刘尚希也表示,草案考虑了收入多样化的实际情况,更加接近、符合社会的预期。实行综合征收,能够更好堵住高收入者避税的漏洞。  李万甫进一步为《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分析说,过去劳动性所得缴税按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由于不同的月份收入有高有低,税收的征缴并不均衡。现在综合计税后实行一扣一缴,在年初进行预缴,到年底后进行申报,税务部门汇算清缴后实行多退少补,有效解决了不同月份收入不均所带来的缴税极高极重的情况。“综合计税尽管并没有一步到位,但4项劳动所得占到了个税收入的70%左右,可以说是抓住了当前税负不平衡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两大亮点共同突出“获得感”  税率结构的优化调整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综合所得税率方面,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  具体为: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经营所得税率方面,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王雍君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无论是拓宽相关税率的级距,还是降低较低档所得的税率,都是从整体上降低公民的税负,有力解决了整体税负尤其是工薪阶层税负偏高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更多向中高收入群体延伸,有助于扭转收入分配不公的情形,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  增加5项专项附加扣除也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此次法律修改的又一亮点。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连平表示,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特别是养孩成本高、房贷压力大、看病贵等已经成为我国居民的重要生活负担,把这些项目纳入个税抵扣项,全面考虑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有助于切实减轻纳税人压力。“这次扩围具有标志性意义。”  首增反避税条款剑指税收漏洞  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也为各界广泛关注。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是参照公司所得税中有关条款而引入,有助于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征管,促进居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采访中,李万甫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打击逃避税的力度,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赋予税务部门相关的职责,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王雍君也认为,这次增加的规定,赋予了税务部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法依据下,对纳税义务进行独立确认或再确认的职责和权力,旨在堵塞税收漏洞,也有利于促进税收的公平。在他看来,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本身也有压缩避税空间、促进公平的作用。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在征税方式等方面的不同要求,便于税法和有关税收协定的贯彻执行,草案借鉴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过去满一个公历年度才纳税,这次拓宽了居民个人的认定标准。借鉴国际标准由原来的一年改为183天,有利于加强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李万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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