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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枪贩毒数量巨大被判死 扬州发布典型涉毒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5  浏览次数:63
核心提示:原标题:男子携枪贩毒数量巨大被判死 扬州发布典型涉毒案件  扬子晚报网6月25日讯(通讯员 杨法萱 记者 陈咏)25日,扬州中级
原标题:男子携枪贩毒数量巨大被判死 扬州发布典型涉毒案件  扬子晚报网6月25日讯(通讯员 杨法萱 记者 陈咏)25日,扬州中级法院召开“6.26禁毒日”新闻发布会,介绍涉毒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扬州市中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陈俊介绍,一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类犯罪案件523件,总涉案人数达578人,共查获毒品5993.03克。共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2人,判处死刑的1人。审结重、特大毒品类犯罪案件6起,其中扬州中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公审了林某某、吴某、张某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三人携带枪支弹药横跨广东、安徽、江苏等多地贩卖毒品,涉毒数量达4000余克。扬州中院依法分别对林某某、吴某、张某某作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刑罚。  发布会分析认为,近年来扬州地区毒品犯罪数量呈上升态势,其中原因,除公安机关加大了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外,还在于在经济转型期过程中,许多社会闲散人员极易受到毒品犯罪高额利润的诱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近几年来,毒品种类来也呈现出新型化的趋势,除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之外,屡有查获K粉、麻果等新类型毒品。犯罪主体结构上,80后、90后成为毒品犯罪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女性涉案人员所占比例大幅增加。青少年毒品犯罪也较为突出,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细致描绘吸毒等情形,对青少年构成极大的误导,极易诱发青少年毒品犯罪。犯罪手段上,犯罪分子随身携带毒品的传统贩卖、运输毒品的方式已逐渐减少,而通过人、货分离的手段,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和快递物流渠道进行的毒品交易的方式逐渐增多。此类见人不见货、见人不见钱等新的毒品交易方式的出现,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陈俊表示,在惩防毒品犯罪上,全市两级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尤其针对毒品累犯、再犯,做到重拳出击。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刑等手段,使犯罪分子失去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从而真正达到刑罚的震慑作用。附:林某某、吴某、张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案  2015年底,被告人吴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他人介绍联系被告人林某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由林某某从广东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出售给吴某再由其进行销售。被告人张某某受林某某邀约随同林某某往返广东、安徽、扬州等地,与吴某联系并实施毒品交易。2016年2月至3月间,林某某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206.38克,并携带枪支弹药实施毒品交易,吴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398.5克,张某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克,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54.63克。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  法官点评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等人组成犯罪团伙,作案范围横跨广东、安徽、江苏等多个省份,共贩卖毒品4600余克,牵涉地区众多、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这些毒品流入社会,将严重侵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且被告人林某某在毒品运输和交易过程中随身携带可击发的手枪,属于武装掩护贩卖、运输毒品的情形,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打击毒品犯罪斗争中必须坚决肃清的对象。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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