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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表示商事和解协议有望得到跨国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1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原标题: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表示商事和解协议有望得到跨国执行 本文作者与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右)。 Anna
原标题: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表示商事和解协议有望得到跨国执行 本文作者与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Anna Joubin-Bret女士(右)。 Anna Joubin-Bret女士,法国籍,2017年11月起成为新一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下称“贸法会”)秘书长。贸法会是联合国在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她曾于1995年至2012年间担任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的高级法律顾问,并在ICSID、ICC等多家知名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仲裁律师,具有国际投资仲裁及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的丰富经验。5月15日,受深圳国际仲裁院邀请,她出席“《纽约公约》六十周年与‘一带一路’研讨会”。在此期间,我对她进行了专访。《纽约公约》有159个成员毛晓飞:今年是《纽约公约》六十周年,您是不是特别忙?Joubin-Bret秘书长:哦,是的!这次是来深圳,之后还有牙买加、尼日利亚,还有北京……当然,贸法会自己6月份也会在纽约举办大型的庆祝活动。作为新一任的秘书长,能亲历这样的时刻,见证公约的长久生命力,我感到非常荣幸。《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制度的基石,是非常成功的一个联合国公约,目前已有159个国家和地区参加,显示了广泛的凝聚力。毛晓飞:您认为在中国举办这样的庆祝活动意义何在?您如何评价《纽约公约》框架下中国仲裁的发展?Joubin-Bret秘书长:《纽约公约》也是中国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另一个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中国,尤其是外商投资发达的城市,早已有了较长的仲裁历史。譬如,深圳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这显示了中国政府开放的意愿,包括为外国贸易伙伴提供仲裁这样广为熟知的法律工具。这次我来也是为了祝贺深圳国际仲裁院35周年的生日,是“双重生日”。这么多年来,中国遵从联合国提供的法律框架,已发展为一个卓越的调解与仲裁解决纠纷中心,拥有自己的国际地位。随着中国仲裁活动的日益频繁,更多撤裁与执行裁决申请的提出,中国司法无疑也将在公约履行与阐释方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已经能感觉到,中国在适用公约中的作用在逐年增长。我也相信,中国未来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引领作用。《新加坡公约》指日可待毛晓飞:据悉,《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公约》(草案)(下称《调解执行公约》)已经完成,您认为它会像《纽约公约》一样成功吗?Joubin-Bret秘书长:从时间表上来说,工作组已完成公约草案,今年6月要交给委员会审议。之后再经过一些准备工作就可以邀请国家加入了。我们希望,2019年7月可以在新加坡会议上向国家开放加入,从而把它命名为《新加坡公约》。坦白地说,我是个乐观主义者。公约在起草的过程中汲取了那么多国家代表团的意见,还有《纽约公约》这样的榜样,这个“姐妹公约”应该也能取得成功。调解在全球范围内已被视为一种可靠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现在唯一缺乏的就是这样一个执行机制。《调解执行公约》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其获得签署后,商事和解协议将得到跨国执行。毛晓飞:请问《调解执行公约》将涵盖何种“国际商事和解协议”?Joubin-Bret秘书长:《调解执行公约》涵盖的是当事人经调解达成的国际和解协议。也就是说,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调解的好处在于,它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比如说,在投资者与政府间的商事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并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也可以适用公约的执行机制。毛晓飞:对于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是否适合调解,有观点认为,此类争端更多关乎公共利益,让投资者与政府私下达成和解,不为公众所知,会影响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您怎么看这个问题?Joubin-Bret秘书长:我认为,投资人与国家间的纠纷也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首先,在ICSID约有38%的案件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就和解了。也就是说,投资争端是可以通过和解或是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这是经验数据给我们提供的证明。其次,现在也有越来越多的条约约定调解为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譬如,欧盟最近缔结的条约中就包含了单独的调解规则,允许缔约双方在启动仲裁程序之前或是仲裁进行当中寻求调解。还有,我应当提一下,国际律师协会(IBA)也引入了一套特别的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和解规则,这里就包含一些透明度规定。如果投资者与国家最终达成和解或者是以裁决形式确认了和解,那么这个和解协议或者裁决需要公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然,调解过程本身不对外公开。对与投资者进行磋商的政府官员来说,调解和调解程序实际上是一种很重要的保护。现在,投资争端越来越多地受到公众的关注与监督,这增加了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和解的难度。如果他们可以在一套十分明确的调整程序和调解规则之下和解,而且,调解本身就是约定的争端解决选项,那么就可以保护他们的决定未来不会受到很大挑战。投资仲裁改革势在必行毛晓飞:贸法会也在致力于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改革。请问改革的重点在哪些方面?Joubin-Bret秘书长: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改革是多方面的。我们工作组在接到委员会的指令后,首先是对现状进行深入调查,发现这里不仅有对现有实体规定的担忧,也有对程序规则的担忧。公众对投资仲裁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记得几年前,在美韩达成自由贸易条约时,就有韩国民众举着牌子示威,反对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的现行制度。同样的事情在欧洲和拉丁美洲也出现了。这说明,这个制度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当然,现在说具体的改革方案还为时过早。在我的桌上放着不少改革建议,比如,欧盟就提出了一个比较激进的方案,要让投资法庭来替代投资仲裁。我们贸法会将密切关注相关的讨论和建议。毛晓飞:您认为,是否应该在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解决中引入上诉机制呢?Joubin-Bret秘书长:说实话,我不应该提供个人观点。不过,我还是愿意回答您的问题,因为我在这方面也有公开发表的文章,我就不能说没有自己的观点。我个人的想法是,上诉机制可以平息一些人对现有投资仲裁所表达的担忧,尤其是对仲裁庭裁决的一致性与合法性的质疑。至于上诉机制应当是什么样的,是不是类似WTO的上诉机构,或者是类似法院的二审制度,现在说为时太早。根据目前讨论中提出的对上诉机制的要求,以及工作组考虑的情况来看,对仲裁庭的裁决进行审查是必要的。毛晓飞: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必将面临更多的投资纠纷,您期待中国以怎样的方式参与联合国贸法会的工作?Joubin-Bret秘书长:中国一直积极参与联合国贸法会的工作,特别是也积极参与投资人与国家间争议解决改革工作组的工作。我们很需要中国的参与,而且,我们也希望中国现在作为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的关切也能够在改革方案中表达出来。中国的贸仲、北仲、深国仲等作为观察员也深度参与了贸法会的工作,带来了仲裁的实践经验,让工作组受益良多。我相信,中国将在贸法会今后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仲裁时代”的到来毛晓飞:人们都在讲,这是一个“仲裁时代”,您同意这种说法吗?Joubin-Bret秘书长:我也听到了这样的说法。我觉得是真的!这应该是与全球化有关,是争端解决的国际化。国际纠纷有时很难通过国内法院得以解决,会遇到域外管辖的难题,仲裁可以说是国际贸易或投资广泛开展以后解决国际纠纷的很好方式。毛晓飞:您认为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之下,中国应当怎样迎接这个“仲裁时代”?Joubin-Bret秘书长:我想,“一带一路”倡议会产生两方面影响:其一,涉及外国投资与贸易产生的纠纷在中国进行仲裁与调解;其二,中国的贸易与投资者在遇到与“一带一路”相关的纠纷时在国外进行仲裁或调解。这是制度融合的一个好机会,要让各方都能感受到法治的保障以及纠纷的公正裁决,这对于不论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毛晓飞) (责编:温庆(实习生)、杨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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