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8个行业及电网企业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9月底前退还中国网新闻6月29日讯(记者 张艳玲 实习记者 李祎然)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9月底前退还18个大类行业及电网企业纳税人增值税留抵税额。《通知》明确,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通知》指出,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通知》还要求,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于8月31日前将2018年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