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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紧急通知:7月征期这3项内容大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1  浏览次数:72
核心提示:原标题:税局紧急通知:7月征期这3项内容大变 新规定实行,千万不要弄错了 重点一览: 1、2018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
原标题:税局紧急通知:7月征期这3项内容大变 新规定实行,千万不要弄错了 重点一览: 1、2018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变化。 2、2018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有新规定。 3、这18个行业会计必须要看!国家喊你们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了!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2018年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有变化 1、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2、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018年7月1日起 税前扣除凭证有新规定 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 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18个行业会计必须要看! 国家喊你们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了! 有你的单位吗?这些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附件《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纳税人所属行业根据税务登记的国民经济行业确定,并优先选择以下范围内的纳税人: 1.《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10个重点领域。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兼顾不同规模、类型企业,确定本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行通知。各省电网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二)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周密筹划、统筹推进,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分析,做好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平稳、有序推进,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三)2018年10月31日前,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报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总结,包括完成情况、工作方法、成效、建议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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