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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宜城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0  浏览次数:145
核心提示:原标题:湖北襄阳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宜城宣判  正义网襄阳7月10日电(通讯员 魏晓晓 刘成)7月6日上午,由湖北省襄阳
原标题:湖北襄阳市首例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在宜城宣判

  正义网襄阳7月10日电(通讯员 魏晓晓 刘成)7月6日上午,由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在宜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宜城市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庭审现场。魏晓晓 摄

  公诉人指控。魏晓晓 摄

  当庭宣判。魏晓晓 摄

  当天,襄阳市检察院部分院领导,职务犯罪检察部、公诉部干警及部分县市(区)院分管领导、职务犯罪检察干警,通过视频远程集中观看了此次庭审。宜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马旭辉及全体宜城市监察委干部,宜城市各行政机关的财务会计及分管领导共1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宜城市城建档案馆出纳时,于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5日,利用其保管单位网银U盾和密码的便利条件,挪用单位公款80.8万元,用于网络赌博,至今仍有58.2万元未能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利用多媒体示证方式出示了相关证据,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最后陈述阶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宜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宜城市城建档案馆58.2万元。

  检察官说法:透过王某某挪用公款赌博一案,应引起高度警惕和深刻反思,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常修己身,慎独、慎微、慎权、慎欲,远离不良的生活习惯。同时,监管不力也给被告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要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必须实现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加大对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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