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沈阳市废止了《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其中多因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上位法撤销或内容被涵盖等。
昨日,沈阳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市法制办副主任宋坤赤介绍,《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以市政府第72号令形式发布,《决定》废止了15件政府规章。
其中,《沈阳市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沈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沈阳市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沈阳市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沈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当废止。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沈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沈阳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沈阳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等9件政府规章,有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有的上位法被撤销或主要内容被新上位法涵盖,应当废止。
《沈阳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规章和规范性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梳理属于此类清理文件,应当废止。
据介绍,此次将那些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上位法被撤销或主要内容被新上位法涵盖的政府规章全部废除。
通过此次清理工作,着重围绕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提升服务水平,重点清除那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政府规章,为优化营商环境扫清妨碍,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