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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7  浏览次数:135
核心提示:原标题:河北出台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
原标题:河北出台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近年来,河北省在加强土地管理、坚守耕地红线、落实占补平衡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河北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加快实施,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任务更加艰巨,受生态环境承载力和耕地后备资源制约,占补平衡矛盾更加突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全面加强耕地保护,切实改进占补平衡管理,结合河北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各级党委、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着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推进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08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725万亩,建成高标准农田4678万亩,补充耕地90万亩。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管严控建设占用耕地

  (一)切实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底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体布局和约束性指标为底盘,以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为底线,科学编制国土规划,合理划分国土空间管制分区。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不得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地用地,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安排,与补充耕地能力挂钩,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市县,适当调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按照中央要求,探索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各级各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深度贫困地区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空心村搬迁建设、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

  (三)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十三五”时期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占用建设用地面积下降的目标任务,制定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用地标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和约束,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建设用地减量化或零增长,促进新增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全面清理处置批而未用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组织开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推广多层标准化厂房。鼓励单位之间相同功能设施用地实行共建、共用、共管。大力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生态绿化、农村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治理,培育一批先进典型。

  三、全面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一)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补充耕地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主导作用,落实补充耕地任务。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计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分解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实到地块、责任到人员。乡镇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中的纠纷调处、利益调节,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和利用。强化各级政府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挂钩、以补定占,多补多占、少补少占。

  (二)拓展补充耕地渠道。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严禁利用25度坡度以上山地开发补充耕地。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种途径产生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拓宽资金渠道,统筹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充耕地收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等财政资金,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资金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等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支持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依据土地整治规划或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多渠道补充耕地。

  (三)加快土地修复推进绿色发展。没有合法用地来源占用耕地或其他土地,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的,市县政府可以依据相关规划,将政策关停形成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生态环境整治等方式,对压占、损毁土地进行综合治理。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发挥区域性比较优势,对达到耕地标准开发整理成园地的,可以作为补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仍按耕地管理。平原区砖瓦窑用地能够整治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有序开展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治理。县乡政府要制定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治理规划,适于整体搬迁的实施整体搬迁,不具备整体搬迁条件的,可以局部改造、逐步推进。制定合理补偿激励措施,将农民自愿腾退的宅基地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计入补充耕地,或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腾出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县域内统筹安排,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用地规模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

  (四)注重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合理划定耕地后备资源范围,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与生态保护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有机结合。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控制土地过度开发,防止大面积开山造地。压实市县管控责任,强化省级监督检查,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纳入土地整治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合理引导对25度以下坡地开发利用。切实发挥土地整治的生态功能,土地整治项目要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生态建设工作相衔接,与环境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相融合,不得影响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坝上地区土地整治要把生态建设放在首位,土地资源实行多目标、多功能管理和利用,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重点发展契合区域功能定位、与生态环境相适宜的牧草、花卉、油料、药材等农产品种植,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五)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以补充耕地数量、质量为核心,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县级政府负责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和验收,实施全程管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规范耕地质量评定,及时完成地类变更。市级政府要强化对补充耕地项目监督管理,负责实地核实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省政府强化对市县政府补充耕地的检查复核,确保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数量质量到位。

  四、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通过县域自求平衡、市域统筹调节、省级适当调剂及国家适度统筹,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应当在县域范围内补充耕地;因资源环境约束确实难以补充耕地的县(市、区),由设区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调节。市(含定州、辛集市)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补充耕地指标仍然不足的,可申请在省域范围内适当调剂。符合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政府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扶贫开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改进占补平衡管理方式。改变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逐一挂钩审查方式,按照补改结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对补充耕地项目数量、产能和水田进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数量、产能和水田,分别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予以核销。占用水田的实行全省统筹。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预先作出安排,补充耕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项目所在地保障能力不足,补充耕地确实难以及时、足额落实的,可在全省范围内调剂。

  (四)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调剂机制,明确范围,统筹调剂指标。依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质量状况,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统筹考虑补充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等因素,制定补充耕地调剂指导价格,推进补充耕地指标有序流转。畅通贫困县补充耕地指标流转渠道,贫困县补充耕地指标优先调剂、使用,调剂价格适当提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五、推进耕地质量提升与耕地保护补偿

  (一)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县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负总责,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以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耕地数量为主要任务,实行“五统一”管理,以国家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为基准统一分配任务,以分配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安排资金,以《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统一建设标准,以国家综合监管平台统一上图入库,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二)积极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全面推进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建设单位落实剥离责任,市县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优先用于补充新的耕地。将中低质量的耕地、轮作休耕耕地和退化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实施农田平整与培肥、农田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等工程,提升耕地质量,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三)稳妥推进耕地休养生息。按照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方案,在地下水超采区开展耕地季节性休耕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地方要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落实季节性休耕任务和要求,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政策引导,加快土地流转,加大农业科技投入,鼓励规模化经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防止耕地荒芜闲置。按照“一季生态绿肥,一季雨养种植”的模式,培肥地力,减少灌溉用水,将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落到实处。

  (四)有序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试点,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范围。奖补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和耕地利用情况挂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党委、政府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施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落实耕地保护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督检查。利用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手段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天候、全覆盖监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彻底清除存量违法用地,坚决遏制新增违法用地,构建用地管地长效机制。加大土地巡查和执法力度,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行为。

  (三)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修订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重点在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耕地任务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以及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情况等方面,健全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严肃考核纪律。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责任追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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