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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22  浏览次数:104
核心提示:原标题: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一企业被判处罚金 企业负责人获刑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近日,福清市法院对该市
原标题: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一企业被判处罚金 企业负责人获刑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2日讯 近日,福清市法院对该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去年3月至6月,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责任人宋某,为谋取公司利益,在位于该公司的西侧厂房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未配套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公司摩托车刹车蹄块生产线中设置表面处理工序进行试生产。去年6月6日,福清市环保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宋某经请示余某后,组织工人对表面处理设施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三通管排入设施旁的雨水沟中,最终排入外环境。福清市环保局对该公司雨水沟内以及清洗桶内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报送检测,经福清市环境监测站检测,该公司雨水沟中废水的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因子超标,其中总铬最高排放浓度为86.2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6.2倍;六价铬最高排放浓度为62.3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11.5倍。2017年7月13日,余某、宋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的有害物质,其排放量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而余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某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余某、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法院遂作了上述判决。(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林文婷 林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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