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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休息女子离婚不成抱女儿跳江 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84
核心提示:原标题:民政部门休息女子离婚不成抱女儿跳江 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正义网南宁6月1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 莫贤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
原标题:民政部门休息女子离婚不成抱女儿跳江 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正义网南宁6月1日电(通讯员 何家银 莫贤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经法院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被告人马某与丈夫长期冷战,遂决定与丈夫离婚。案发当日,马某与丈夫去到民政部门,适逢周末民政部门不办公,马某与丈夫未能成功办理离婚手续。  马某独自带着三岁多的女儿回家路上,经过一条江时,马某一时想不开决定跳江自杀。想到女儿因此会失去母亲将来生活会很凄惨,马某决定抱着女儿一起跳江寻死。  于是在两人均不熟悉水性情形下,马某抱着女儿跳入江中。由于被周围群众发现及时,马某及其女儿很快被救上岸。经检查,马某及其女儿身体并无大碍。   该案经横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漠视他人生命,实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由于马某在跳入江中后幡然悔悟,不想让女儿沉入江中并积极托举女儿,使得赶来的群众能够及时有效地将两人救上岸,马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横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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