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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拒执自诉案件依法当庭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5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    安徽法院网讯 自“江淮风暴”行动开展以来,南陵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一律从严
    安徽法院网讯 自“江淮风暴”行动开展以来,南陵县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一律从严、从快处置。6月20日下午,南陵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曾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自诉人谢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原系合伙关系,后在两人合伙开办浴场期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2015年12月,南陵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偿还原告谢某两案借款本金8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仍拒不还款,谢某于2016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杨某仍然置之不理,擅自于同年2月2日将南陵某小区两处房产转让到前妻周某名下,周某则将房屋转让至第三人名下并过户,将房款另做他用,一直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南陵县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为切实维护自身胜诉权益,谢某于2017年9月6日提起刑事自诉,将杨某、周某告至法院。  在受理这起自诉案件后,南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与周某曾为夫妻,双方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杨某虽提出是按离婚协议的内容将房屋过户至周某,但该离婚协议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谢某,且杨某先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周某,再由周某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办理过户登记。该行为是明显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表现形式,杨某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法院认定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连同前罪合并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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