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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后这类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6  浏览次数:74
核心提示:  原标题:[提醒]6月30日后,这类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交通运输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现场。 程春雨 摄  交通运输部新闻
  原标题:[提醒]6月30日后,这类纸质发票不能再用于抵税! 交通运输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现场。 程春雨 摄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25日在6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2018年6月30日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用于抵税,用户如需抵扣税款,需开具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最大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获取发票和实现税款抵扣,有效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真正实现了 “让百姓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18年1月1日正式上线。   吴春耕表示,   运行半年多来,系统运行良好,运营服务也在不断提升。   截至6月24日24时,发票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达到了167万、绑卡是350万张,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约是5839万张,其中征税的发票是5097万张,可抵扣税额达到3亿。   吴春耕称,   在不断完善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服务的同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既定工作计划,稳步推进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车道系统改造,实现非现金支付卡及用户卡刷卡功能。   目前,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开展联调联试,7月1日后,刷卡通行经营性一、二级收费公路的车辆,可在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并按照财税政策有关规定实现税款抵扣。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协同配合,持续优化服务,进一步提升发票开具便利性,不断提高公路出行服务质量,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升社会公众满意度。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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