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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在驾驶证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9  浏览次数:96
核心提示:原标题:3人在驾驶证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判刑扬子晚报网7月9日讯(通讯员 成志昀 陈琳 记者 于英杰)日前,江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
原标题:3人在驾驶证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判刑

扬子晚报网7月9日讯(通讯员 成志昀 陈琳 记者 于英杰)日前,江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承某、孙某、胡某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承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年11月27日至2017年10月20日间,被告人承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作弊设备帮助考生在驾驶证考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俗称科目一)”、“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俗称科目四)”中作弊。

被告人承某购买作弊设备,联系考生、为考生穿戴作弊设备、接送考生到考场,并纠集被告人孙某(系被告人承某前妻)负责在考试过程中解题、播报答案。

被告人承某、孙某在停靠于无锡市车管所江阴考点外的轿车内,分别帮助考生多名考生在科目一以及科目四考试中作弊,共计作弊8场次。被告人承某向考生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62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9000余元。

2017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告人承某通过作弊方式帮助考生通过科目一及科目四考试,仍介绍考生给被告人承某并代收费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承某、孙某在帮助考生作弊时被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考生及被告人承某处扣押考试作弊设备及显示器、摄像头、天线、接收器、电源等作案工具。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江阴市公安局夏港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法官说法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考试规则,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更有甚者,本案中让不具备相应驾驶员知识的人获取了驾驶员资格开车上路的话,必然会破坏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均构成该罪,最高刑期可达七年。在此,提醒所有考生诚信参考,如果发现销售作弊器材或销售试卷答案等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应立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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