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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救人反遭其殴打,跳河男子因此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9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原标题:警察救人反遭其殴打,跳河男子因此被判刑 扬子晚报网7月9日讯(通讯员 蔡磊 叶自强 记者 于英杰)人民警察肩负保护群众
原标题:警察救人反遭其殴打,跳河男子因此被判刑

扬子晚报网7月9日讯(通讯员 蔡磊 叶自强 记者 于英杰)人民警察肩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在困难与危险面前,一直以来都是冲在最前面的。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和尊重,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警察救人反被殴打的妨害公务行为。

于某和韩某是一对情侣,2017年9月23日凌晨,两人在昆山某新村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于某情绪激烈欲跳楼自杀,后韩某让朋友赶紧报警。

昆山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接警后立即派出民警前往处警,并从报警人处得知欲跳楼自杀的于某已经前往南城河岸边准备跳河,民警赶紧前往,在昆山正阳桥下面河中发现了于某正跳入河内,遂立即对其进行施救。

民警利用救生圈、救生绳将于某拉至河岸护栏内侧,在将其拉至安全地带过程中,于某情绪激动,抗拒民警的救援,不停挣脱民警控制,手掐民警大腿并乱拳殴打民警,在此过程中民警为了施救,始终保持克制。

事后检查发现民警身上多处淤青、挫伤,由于于某的过激行为,为维护法律威严,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伟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提醒

和平年代,人民警察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重大责任,是和平年代担负危险最多,付出牺牲最多的岗位。人民警察执法行为受人民监督,也应该受到尊重和理解。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案中,警察为救轻生男子,在深夜跳入河中,却反遭其殴打,不仅寒了救助民警的心,同时也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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