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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笔订单付款后又收卖家退款,法院认定买家刷单赔淘宝1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6  浏览次数:83
核心提示:原标题:24笔订单付款后又收卖家退款,法院认定买家刷单赔淘宝1元因有24笔交易属于“刷单”行为,近日,李某被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原标题:24笔订单付款后又收卖家退款,法院认定买家刷单赔淘宝1元
因有24笔交易属于“刷单”行为,近日,李某被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认定违反了淘宝网规则,构成违约,支持了淘宝网索赔1元的请求。
(2017)浙0110民初7704号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淘宝网发现李某的多笔交易存在刷单行为,对其账号作了限制登录处理。李某不服,将淘宝起诉至法院,要求解封账号并赔偿损失。
所谓“刷单”是指买卖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
随后,淘宝以违约为由提出反诉。淘宝反诉称,根据用户注册淘宝会员时签署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从事刷单等虚假交易行为,一旦违反则构成违约。而淘宝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刷单”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也损害淘宝的声誉和竞争力,且会污染数据的真实性。
在被淘宝反诉后,李某主动撤回对淘宝的起诉。
判决书显示,法院就李某的涉案交易行为是否违约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至6月30日,李某在淘宝网上与淘宝店铺发生交易,共发生订单182笔,法院对其中的40笔订单涉案的货款及李某对应的支付宝帐号的资金往来进行查核发现,有24笔订单支付款项后,收到卖家退回的货款,其对此无合理解释,交易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违反了淘宝规则对交易行为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5月17日,余杭区法院支持了淘宝的诉求,判李某赔偿淘宝损失1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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