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6日讯(记者赵莎 通讯员刘正位)近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诉的一起非法采矿案在海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依法追缴原审被告人非法采矿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5万余元。
2013年4月27日,杨某清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儋州市三都镇西照村委会老村签订土地租用协议,进行黑山羊良种繁育。2014年至2016年期间,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清多次雇佣他人非法开采所租用地块的玄武岩矿石,并对外销售。公安机关以杨某清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杨某清犯罪所得人民币21.5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判决书认定追缴的21.5万余元仅为被告人杨某清的部分违法所得,并非全部违法所得,应当认定杨某清非法采矿价值165万余元,应当予以全部追缴。为维护法律权威,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二分院以一审判决追缴被告人杨某清犯罪所得数额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依法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