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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口福抓捕田鸡 触犯法律仨男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104
核心提示:原标题:贪图口福抓捕田鸡 触犯法律仨男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日讯 “我们不学法、不懂法,因为贪图口福,给自己招
原标题:贪图口福抓捕田鸡 触犯法律仨男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日讯 “我们不学法、不懂法,因为贪图口福,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我们现在真的非常后悔!”被告人兰某珍、吴某清、王某福流露悔意,但是为时已晚。意图以捕猎“田鸡”获得“口福”的他们最终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珍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同时仨被告人均并处罚金。2017年6月初,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到泰宁县开善乡境内某村修建水渠。6月24日,吴某清、王某福在水渠修建施工过程中,发现附近有虎纹蛙(俗称“田鸡”)出现,于是俩人徒手捕获40余只虎纹蛙和1只鳖。次日,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在水渠修建施工过程时,仨人又徒手捕获30余只虎纹蛙和7只棘胸蛙。6月26日下午,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将捕获的87只野生动物运回建宁家中,途经泰宁县开善乡集镇时被森林公安机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兰某珍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的87只野生动物中,79只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7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棘胸蛙,1只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鳖。2017年6月30日,泰宁县森林公安机关民警将查获的活体虎纹蛙75只放生。法院审理经泰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宁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其中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非法猎捕79只虎纹蛙,被告人兰某珍非法猎捕30余只虎纹蛙,仨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 吴某清、王某福、兰某珍能自愿认罪,且非法猎捕的虎纹蛙已放生,酌情从轻处罚,兰某珍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判处兰某珍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吴某清、王某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法官说法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资源最多的国家之一。当生态系统中某种野生动物灭绝时,就会使生态系统失调,同时也给人类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田鸡”学名虎纹蛙,它的个头长得魁梧状实,有“亚洲之蛙”之称。近年来,一些地方农民由于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较淡薄,或者受经济利益的驱使,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田鸡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人认为田鸡只不过是道家常菜,殊不知,田鸡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和资源需求量增加造成人们的过度猎捕,使其数量已经日趋减少,成了濒危野生动物,1989年被列为国家二类保护动物。(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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