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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发现新车有维修记录 4S店被判退一赔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4  浏览次数:153
核心提示:原标题:消费者发现新车有维修记录 4S店被判退一赔一  扬子晚报网8月3日讯(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徐法宣)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进口
原标题:消费者发现新车有维修记录 4S店被判退一赔一

  扬子晚报网8月3日讯(记者 马志亚 通讯员 徐法宣)消费者购买了一辆进口轿车,一次偶然机会发现该车居然维修过,几经交涉,4S店承认了曾对车辆进行过两次补漆维修。4S店本想“大事化小”,赔偿一点损失了事,没想到较真的消费者将4S店告上了法院。近日,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4S店除了要全额返还消费者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相关费用外,还要等额赔偿购车款作为惩罚性赔偿。

案件回放:消费者发现所购新车存在维修记录

  2013年5月,徐州消费者乔先生在徐州某4S店购买了一辆进口轿车。随后使用中未发现异常,到了2016年4月,乔先生在给汽车保养时,工人无意中称,他的“新车”有过维修记录,乔先生仔细查询,还真发现了问题,他随后找到4S店讨要说法。

  据了解,乔先生是在2013年5月,与某4S店签订《销售合同》,乔先生支付了25.98万元的购车款。在提了新车后,乔先生又支付车辆购置税22205元。根据4S店的维修记录,涉案车辆曾于2013年1月、4月进行过两次PDI检测, 4S店作出的维修记录载明涉案车辆于2013年4月进行过左右后门喷漆、整形修理。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4S店承认了维修记录,并称只是对车辆外观的一点小处理,并不会影响车辆使用,希望赔偿一点损失“私了”。乔先生不满意4S店的处理建议,他先于2016年5月申请公证处对涉案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此后,双方又多次协商无果,乔先生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了法院。

庭审焦点:法院认为被告4S店构成欺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4S店申请对涉案车辆的左右后门是否存在整形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车辆左后车门存在整形补漆现象,右后车门存在补漆现象。涉案车辆为进口车,在向乔先生出售前未向其他人出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三个。一是关于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本案中,4S店在将涉案车辆出售给乔先生之前确实进行了维修,依据鉴定结论意见及4S店自己作出的维修记录可以证明,维修内容至少包括左后车门整形补漆,右后车门补漆。而4S店在出售涉案车辆前故意隐瞒上述事实,未将实际情况告知消费之,致使乔先生误以为涉案车辆为全新产品,4S店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

  争议焦点二是关于涉案车辆的《销售合同》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消费者的通常认识,在涉案车辆系种类物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同等条件下均会选择购买未予维修的新车,车辆在出售前是否出售或者经过维修,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和选择。本案中,4S店实施的故意隐瞒车辆维修状况的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在误以为车辆系全新车辆的情况下,作出了购买涉案车辆的意思表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乔先生请求撤销《销售合同》及退车、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三是关于4S店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于2013年10月25日进行了修改,而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发生在该法律修改之前,因此应当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4S店应当增加一倍购车款赔偿乔峰损失。其次,对于乔先生主张的车辆购置税损失、公证费损失、交通费损失,因双方当事人订立的《销售合同》因4S店的欺诈应予以撤销,4S店应赔偿乔峰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析:新消法变“退一赔一”为“退一赔三”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4S店向乔先生出售的涉案车辆系已维修车辆,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撤销乔先生与4S店签订的《销售合同》;乔先生将涉案车辆退还给4S店,4S店于收到所退车辆的同时,向乔先生退还购车款25.98万元; 4S店赔偿乔先生车辆购置税22205元、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 4S店加倍赔偿乔先生损失25.98万元。

  针对该起案件,主审汤孙宁评析,销售者有向消费者全面客观、详尽真实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本案中,4S店加倍赔偿消费者损失25.98万元,是依照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退一赔一”,而在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该条款修正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退一赔三”。该立法的变化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实践中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销售者加大惩罚的一种态度,以严格的法律引导经营者、销售者规范诚信经营,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预防类似的不法行为再度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编辑:王育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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