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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两男子非法电鱼获刑 悔罪放流鱼苗1万尾"补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4  浏览次数:110
核心提示:原标题:十堰两男子非法电鱼获刑 悔罪放流鱼苗1万尾"补过"  正义网十堰6月4日电(通讯员 高先虎)2018年5月31日,一起在禁渔期内
原标题:十堰两男子非法电鱼获刑 悔罪放流鱼苗1万尾"补过"  正义网十堰6月4日电(通讯员 高先虎)2018年5月31日,一起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的案子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黄龙镇黄龙大桥下的堵河河畔等待宣判。此时,一车辆从黄龙大桥边沿路驶下,案件中的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抬着装有鱼苗的袋子缓缓走近河边,在案件承办法官及检察官的见证下,将1万余尾青鱼鱼苗倒进堵河。法院现场宣判孔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7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甲邀约孔某乙至十堰市张湾区堵河东湾村段,使用电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据了解,该时段属禁渔期,且该捕捞区域属禁渔区域。二被告人在非法捕捞后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102条(只)重2.37千克,及电捕鱼工具一套。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孔某甲拘役一个月;孔某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孔某甲不服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其真诚悔罪,愿意个人购买青鱼苗投放到堵河,以“将功补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018年3月23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孔某甲认罪认罚,取得当地基层组织谅解,并已采取投放鱼苗等补救措施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具有悔罪表现,积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不具有人身危害性,遂依法改判孔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十堰市司法机关在助推打赢“三大攻坚战”中,秉承预防为主、打击为辅、重在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人与自然、社会的双重和谐,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一方面,彰显了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在践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实现司法办案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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