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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摩的司机搭载女子后实施强奸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4  浏览次数:78
核心提示:  一男子因犯盗窃罪刚刑满释放,又冒充摩的司机骗取一女子上车后,带至闲置厂房内和家中实施强奸。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一男子因犯盗窃罪刚刑满释放,又冒充摩的司机骗取一女子上车后,带至闲置厂房内和家中实施强奸。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7年12月2日13时许,谢某在宁都县水东工业园农商银行路口处看到曾某一人提着行李箱,便以摩的司机身份谎称可以带她去电子厂。曾某上车后谢某将其带至工业园一闲置厂房内对其实施暴力殴打及强奸行为,因曾某反抗,强奸未果,尔后谢某一直将曾某控制在厂房内。天黑后,曾某趁谢某不注意逃出厂房,谢某追上抓住其头发并抢走其手机,曾某呼救,谢某则继续对曾某进行殴打。晚上9时许,谢某强行将曾某带回家中并将曾某关押在房内,再次对其实施强奸,因曾某呼救反抗,谢某强奸未果,便再次对曾某进行殴打。次日6时许,谢某的父母起床后发现曾某被锁在房内,便打开门锁将曾某放走,至此,曾某才逃脱谢某的控制。经宁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谢某如实供述了其强奸(未遂)犯罪事实。  另经查明,谢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违背妇女的意识,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即被害人极力反抗等原因而未得逞。谢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未遂,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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