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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放开外资持股比例 |新京报财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8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原标题:银保监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放开外资持股比例 |新京报财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侯润芳)记者获悉,今日中国银行保险
原标题:银保监会: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放开外资持股比例 |新京报财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侯润芳)记者获悉,今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银保监会”)拟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据悉,《决定》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于2003年,其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内容已经被《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多部行政许可规章所吸收和替代。废止该办法,对中、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统一的许可办法,更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相应地,调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援引该办法的条款。  二是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时,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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