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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5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原标题: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中国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
原标题: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中国四部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中新社北京6月15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日前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意见,指导依法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  记者了解到,《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三个部分16条,对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予以明确。  在准确认定犯罪部分,对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设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标准予以细化规定。  按照《意见》,以募捐、变卖房产、转移资金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培训筹集、提供经费,或者提供器材、设备、交通工具、武器装备等物资,或者提供其他物质便利的,以宣传、招收、介绍、输送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招募人员的,以帮助非法出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入境提供中介服务、中转运送、停留住宿、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路线等方式,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培训运送人员的,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  《意见》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作出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虽未达到《意见》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多次持有,持有多类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曾因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在正确适用程序部分,《意见》明确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方面,《意见》指出,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法律有效执行。《意见》也强调,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对涉案人员区别对待,实行教育转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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