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民禁毒宣传月#防城港最大毒品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11人团伙涉毒1.6余吨 两人死刑三人死缓宣判现场 6月22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毒品犯罪案进行一审宣判。11名被告人组成的团伙涉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一案,涉案毒品冰毒约1.6余吨,制毒窝点3个,是防城港市迄今最大的毒品犯罪案件。其中,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死缓,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冲与被告人丁伟群共谋,决定在广西上思县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谋利。为此李冲纠集被告人林志同、韦必勇、陆钦览(另案处理)、朱秀峰(已死亡)参与,韦必勇拉拢其妻子被告人梁衍球参与,林志同纠集被告人梁世凯、甘伟师、梁泉生、黄宽、黄统帅等人一起参与。 该团伙分工明确,李冲系团伙头目,主要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原料、找制毒场地、组织制造毒品、联系买家贩卖毒品、安排运输及分配毒资;丁伟群主要负责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和提供制毒技术;韦必勇主要负责提供、找制毒场地,并与梁衍球一起参与制造毒品;林志同和梁世凯主要负责拉运制毒原料、购买部分制毒工具、组织运输毒品交给下家、收取部分毒资;甘伟师、梁泉生、黄宽、黄统帅主要负责运输毒品。 2016年6月以来,丁伟群和其带来的制毒师傅“西山”(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亲自教授李冲、韦必勇、梁衍球等人制造毒品,并先后在上思县那琴乡、叫安镇那布村、叫安镇那工村等地的制毒窝点制造毒品。制造出来的毒品主要运往广西凭祥市、宁明县等地出售。 2016年9月22日,公安民警将驾车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甘伟师、梁泉生、黄宽、黄统帅抓获,当场从上述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处查获30包甲基苯丙胺,净重30余千克。同日晚上,民警分别查获位于叫安镇那布村、叫安镇那工村的两个制毒窝点,抓获梁衍球等人,现场查获可疑毒品1.6余吨及大量制毒工具。经检验,查获的疑似毒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冲的父亲李旭孙明知是毒赃仍予以窝藏,被抓获后带民警到窝藏地点提取赃款70余万元。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冲、林志同、梁世凯非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告人丁伟群、韦必勇、梁衍球非法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甘伟师、梁泉生、黄统帅、黄宽明知是毒品仍予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旭孙明知是毒赃仍故意窝藏、转移、隐瞒,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冲、丁伟群、韦必勇、梁衍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世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冲、林志同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世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冲、林志同、梁世凯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甘伟师、梁泉生、黄统帅、黄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李冲、丁伟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韦必勇、林志同、梁衍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梁世凯、甘伟师、梁泉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