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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4  浏览次数:50
核心提示:原标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
原标题: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立即恢复执行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6个“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点评。“执行不能”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刘宗根介绍,“执行不能”案件数量在所有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大约占到全部执行案件的40%至50%。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低保户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导致执行不能、困难企业勉强维系职工基本保障导致执行不能、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导致执行不能、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履行能力导致执行不能、查封的大宗林权无法有效处置导致执行不能等情况,这些案件要么终结本次执行,要么申请司法救助,均得到了申请人执行人的同意和谅解。但是,终结本次执行并不意味着本案就完全结束。“执行不能”的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的5年内,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时间都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于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将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005年,荣某某驾驶货车因制动失灵造成两名乘客当场死亡,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判决荣某某赔偿死者、伤者家属共计28万余元。后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到位3万元后,荣某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每月偿付500元。但荣某某偿付共计10500元后却突然失踪了。后经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荣某某因运输爆炸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执行法院鉴于荣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又长期服刑,不具备履行能力,故将有关情况告知死者家属,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11月,申请执行人向保山市隆阳区法院反映荣某某已刑满释放,执行法院经过调查,于2018年1月对本案恢复执行。专家学者认为,法院应加强研究,对“执行不能”作出科学合理公正的界定和识别,规范该类案件的认定、公示、恢复等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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