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金 » 广西 » 贺州 » 正文

80后券商营业部总经理逾千万元炒股:亏11万,被罚16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70
核心提示:原标题:80后券商营业部总经理逾千万元炒股:亏11万,被罚16万营业部老总违规炒股而被罚的事件再度发生。安徽证监局6月26日披露
原标题:80后券商营业部总经理逾千万元炒股:亏11万,被罚16万营业部老总违规炒股而被罚的事件再度发生。安徽证监局6月26日披露了一则6月12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独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金额逾千万元,造成亏损11万元之后还被证监部门处以16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独轶,男,1984年3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独轶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独轶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张某”、“韩某”、“许某”、“徐某”、“长安某元”、“杨某兵”、“吴某月”、“金某春”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本人未获得收益。此外,经查,独轶在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45万股,买入金额1707.9286万元,累计卖出104.145万股,卖出金额1698.85929万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49219万元。安徽证监局认为,独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独轶在财达证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利用“尹某”、“独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此,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当事人:独轶,男,1984年3月出生,住址:安徽省合肥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独轶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独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独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任职情况根据《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显示,独轶不晚于2009年9月4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3年10月28日至2017年11月29日,独轶担任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经查,独轶自2015年起,多次私下接受相关客户委托,操作“张某”、“韩某”、“许某”、“徐某”、“长安某元”、“杨某兵”、“吴某月”、“金某春”等10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本人未获得收益。三、独轶涉嫌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经查,独轶在财达证券合肥潜山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利用配偶尹某证券账户、父亲独某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主要指向独轶。上述账户共累计买入1,041,450股,买入金额17,079,286元,累计卖出1,041,450股,卖出金额16,988,592.9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115,492.19元。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下单资料及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认为,独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不得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独轶在财达证券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利用“尹某”、“独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1.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独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2.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对独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安徽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2018年6月12日
 
 
[ 大金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大金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信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