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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诉驾校确认劳动关系 雇主属挂靠法院不予支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30  浏览次数:84
核心提示:原标题:教练诉驾校确认劳动关系 雇主属挂靠法院不予支持 扬子晚报网6月30日讯(张家港法院 曾宪佳) 当前,开车已成为一项基本
原标题:教练诉驾校确认劳动关系 雇主属挂靠法院不予支持 扬子晚报网6月30日讯(张家港法院 曾宪佳) 当前,开车已成为一项基本技能,驾校培训行业也一直如火如荼。随着驾驶培训需求的日益旺盛,一些个人开始挂靠在驾校名下,向驾校缴纳一定费用,即以驾校名义对外招生,进行驾驶培训,这也不免产生了不少的法律纠纷。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确认教练王某与驾校不存在劳动关系,苏州中院二审也维持了该判决。 王某2008年领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登记的初次服务单位为希尔发公司。2007年9月至2015年9月期间,希尔发公司四次与庞某、陈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某教练车由庞某、陈某出资购买,挂靠在希尔发公司名下进行驾驶培训,协议期间庞某、陈某自主招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15年4月25日陈某与王某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自2015年起至2018年止,陈某将该教练车承包给王某,王某向陈某缴纳保证金10万元,培训费1800元/人归王某所有,到期陈某退回保证金,双方合作协议期间,王某自主招生、自负盈亏。2016年7月,王某向希尔发公司发函称,其于2008年3月份入职希尔发公司,工种为教练员,请希尔发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3月份至今的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按同工同酬标准补足其工资待遇差额,逾期将申请离职,产生的后果均由希尔发公司承担。希尔发公司收函后对王某的请求未予理睬,王某即向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庞某、陈某与希尔发公司为挂靠关系,王某受陈某雇佣,在陈某等出资购买的车辆上担任教练员,王某向陈某提供劳务,接受陈某管理,劳动报酬由陈某发放,2015年4月王某又与陈某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由此可认定王某并未接受希尔发公司的管理,与希尔发公司之间无人身依附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法院无法认定王某与希尔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王某向希尔发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同工同酬标准计算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其要求希尔发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法院审理范畴,本案中不予理涉。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点评 目前挂靠行为在许多行业中都大量存在,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挂靠人以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本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官提醒,挂靠属违法行为,如果因挂靠出现纠纷,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均需对外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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