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此次是该条例的二审,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对非遗活态利用保护规定,并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扶持。
在一审中,有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利用才是最好的保护。为此,二审稿吸纳委员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内容。一是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有关撤销的规定;二是明确了整体性保护的要求和保护的重点区域;三是规定了非遗项目合理利用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形成文化、旅游产业;四是增加了在以代表性项目名义生产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文化服务的过程中,违背合理利用原则的法律责任。
同时,二审稿加强了对非遗传承人的扶持,一是规定对开展传承活动和生活确有困难的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和保障;二是明确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即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依法取得项目保护经费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三是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非遗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课程。
来源: 福建日报 作者: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