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一要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坚持补充耕地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二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三要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在申报方面,《通知》指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和补充耕地省份,依照《办法》规定,为便于统筹安排,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其中补充耕地需国家统筹的省,根据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可在三季度再申报一次。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和直辖市,应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求和本省域内补充耕地能力,按规定的统筹补充耕地实施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具备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条件的省份,可将“十二五”以来立项并验收合格在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且未用于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含2017年1月1日前使用耕地开垦费以外资金实施的项目和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新增耕地,申请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且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备一定建设规模。
在合理确定规模方面,《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有关省和直辖市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审核论证,经审核论证同意的,由自然资源部形成审查意见,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规模和资金缴纳总额等,会同财政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行文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补充耕地统筹规模和有关要求。同时,自然资源部对申请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实地核实。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在经核实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的新增耕地范围内,对照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提出年度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明确可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和新增耕地规模,并按《办法》规定标准测算经费。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呈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用于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规模和有关要求。
在监管方面,《通知》强调,有关省、直辖市建设占用耕地经批准由国家统筹补充后,自然资源部相应增加该省(市)补充耕地指标省级储备。同时,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上图入库管理,做到项目信息完整清晰。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后,其保护责任纳入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省份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不再作为占地省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任务。在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和国家土地督察等工作中,发现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使用或新增耕地存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省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或承担国家统筹补充任务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