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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奖励举报非法集资,须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具体线索证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8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原标题:扬州奖励举报非法集资,须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具体线索证据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
原标题:扬州奖励举报非法集资,须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具体线索证据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昨天,扬州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扬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州市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将予以相应奖励。奖励标准举报涉嫌非法集资并立案的奖励5000元 《办法》明确,被举报人违法违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举报奖励的认定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举报奖励认定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奖举报人,举报人未接到通知的即为不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天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书面通知,到指定地点申领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申领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向其工商注册地、总部所在地部门举报 《办法》提出,对于未在当地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的,举报人应向其工商注册地(工商注册地在扬州市辖区内)处置办举报。对于在扬州市内既未注册登记也未设立实体营业场所、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举报人应向其总部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请求协助移交线索的,各地处置办应予以协助,但不按有奖举报受理。举报人应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笔录等形式实名举报。各地处置办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核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核查处理。须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具体线索证据等 《办法》提出,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如实提供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较为具体的线索和证据(如交易合同、财务单据,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虚假宣传和承诺高利回报等书面证明材料);举报线索未被有关部门事先掌握;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等处理。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包括集资参与人自我举报)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要协助作用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含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营业网点)、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直接帮助的,分别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保密管理对举报人身份保密《办法》明确,各地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处置办、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扬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电话1扬州市:829858392宝应县:889177153高邮市:850805324仪征市:834425605江都区:862999636邗江区:871689177广陵区:873620698经济开发区:878833009生态科技新城:8293103210蜀冈-瘦西湖风景区:87607818来源 | 扬州发布客户端编辑 | 曹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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