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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烟草狂人”贪腐案发回重审 狱中著300万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8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  原标题:云南“烟草狂人”涉嫌贪污受贿案被发回重审,狱中著述三百万字  作者 | 第一财经 林春挺  此案所涉及停薪留置职
  原标题:云南“烟草狂人”涉嫌贪污受贿案被发回重审,狱中著述三百万字   作者 | 第一财经 林春挺   此案所涉及停薪留置职后企业创始人身份认定、职工持股借款认购股权的合法性、股权代持等改革过程中历史问题的处理和认定,在国内具有一定代表性,也存在很大争议。   2018年4月16日,距首次开庭4年多后,曾经轰动云南、轰动全国烟草界的杨伟祖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案开庭重审。   素有“烟草狂人”之称的杨伟祖,曾担任云南烟草科学研究院(下称“云烟科研院”)副院长,是云南省著名科技专家、云南省科技学术技术带头人,并享受国务院津贴。入狱前是云南瑞升烟草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瑞升公司”)董事长、云南瑞升同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同创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2年9月24日,杨伟祖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1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市中院”)就杨伟祖案进行首次开庭。   同年11月21日,昆明市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杨伟祖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上诉。   经过3年审理,2017年8月24日,云南省高院作出裁定:昆明市中院认定杨伟祖犯贪污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云南省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昆明市中院重审。   至此,该案初现转机。此案所涉及停薪留职后企业创始人身份认定、职工持股借款认购股权的合法性、股权代持等改革过程中历史问题的处理和认定,在国内具有一定代表性,也存在很大争议。   杨伟祖与瑞升公司的起伏   1991年,25岁的杨伟祖从云南大学有机化学专业硕士毕业,进入云南省烟草工业研究所工作。3年后,他晋升为该所香精香料研究中心主任。上世纪末,他把研究重心转移到当时烟草行业最热门的前沿阵地:再造烟叶的工业化研究与开发。他因此被称为造纸法再造烟叶领域的开拓者。   造纸法再造烟叶俗称烟草薄片,是利用烟梗、烟碎末和碎片等烟草废弃物作为主体原料,经过重新组合加工而成的产品。1998年,云南省烟草工业研究所改制为云烟科研院,隶属于云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杨伟祖由于贡献突出,担任了该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杨伟祖于2011年获“云南省创新型企业家特等奖”,拥有发明专利120余项、出事前担任国家级工程中心、省级技术中心博士后、主任及首席专家。在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建立烟草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库中,杨伟祖曾与烟草院士谢剑平一同担任评委。杨伟祖在烟草行业举足轻重的地位也让他的案件备受关注。   据接近杨伟祖的人介绍,他是个“不懂生活之人”:不修边幅,衬衣可以穿到袖口掉下来,西服袖子磨出大洞可以视而不见,一双皮鞋穿到破,永远没有休息日。在被关押的五年多时间里,他克服掉常人想象不到的困难完成了三百多万字的著述。著述涉及“化解经济发展与资源”、“新兴产业大生命健康产业的开创和发展”等内容。据介绍,这也是杨伟祖后期研究的偏好。   2001年2月,云烟科研院下属香精香料研究中心改制成立烟草多元化投资公司——瑞升公司,由云烟科研院出资300万元(占60%股权)和职工持股会出资200万元(占40%股权)共同发起成立。公司章程记载,杨伟祖当时作为云烟科研院和职工持股会共同推举的董事,出任瑞升公司总经理,并代表职工持股会担任副董事长。云烟科研院推荐另一位董事,代表云烟科研院担任瑞升公司董事长。   根据云烟科研院2004年《关于与瑞升公司经济关联问题的自查专题报告》等文件显示,“瑞升公司成立时,原香料中心职工17人全部划转瑞升公司工作,并成为瑞升公司股东”,“保留行政关系,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拨付瑞升公司劳务费”;经请示云南中烟工业公司批准“派往瑞升公司工作的杨伟祖等9人人事关系保留在院,自2004年1月1日,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瑞升公司自行支付,不得由我院拨付。”这就是当时所有制改革中普遍存在的“停薪留职”现象。资料显示,这是中国烟草行业唯一一家由科研单位彻底改制的公司。   从2001年到2005年,瑞升公司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在这一过程中,代表国有权益的云烟科研院未再进行增资,只有职工持股会先后三次现金参与增资,瑞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800万元。经过这三次增资,云烟科研院在瑞升公司中所占出资比例从最初的60%,降为7.2%。而职工持股会在瑞升公司出资比例由最初的40%,增加到86.08%。   据知情人士介绍,在当时新的公司法出台后,2006年,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公司股东,因此成立同创公司(即云南瑞升同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受让了原职工持股会在瑞升公司的股权,以公司法人股的形式成为瑞升公司股东。   杨伟祖停薪留职后去瑞升公司工作,事实上已经不再履行云烟科研院副院长之职权。在他的带领下,11年间,瑞升公司总资产从4000万元发展到10亿元,每年纳税过亿元,跻身为昆明高新区前五名的纳税大户。2011年,瑞升公司获得了“云南省创新型企业家特等奖”。   2011年,《昆明日报》曾报道说,“瑞升这个十年前还不值得一提的企业如今已经申请专利101项……每两三年就会有一项1亿左右的产业化技术推出……很大程度上离不开人才的贡献。”   杨伟祖被刑拘之后,瑞升公司开始走下坡路。“在杨伟祖被羁押之前,瑞升公司以每年均不低于35%左右的速度在增长。”知情人告诉第一财经1℃记者,“但其被羁押后,企业销售额以每年40%左右的速度递降,销售额从2012年的5.85亿元/年,逐年下降,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从案发前的500余人,减员至不到200人,企业因发展经营困难而减员50%,上缴税收连年大幅度下降。”   企业和个人的贡献再大,也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但问题就在于,杨伟祖是否构成了犯罪,目前尚未有司法定论。从1℃记者获得的原一审判决书等资料来看,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杨伟祖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成立;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是代持还是贪污和侵吞;职工持股会通过借款形成的增资股权是否合法有效;杨伟祖是否构成个人受贿犯罪。   杨伟祖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   原一审判决书认为,杨伟祖作为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他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并且,杨伟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杨伟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关证据表明,云烟科研院属于国有单位。2001年云烟科研院参与出资成立瑞升公司时,云烟科研院委派杨伟祖到该公司工作,负责管理国有资产,并有2002年6月7日、2003年4月28日云烟科研院党委文件证实其代表该院依法管理瑞升公司,2009年4月21日该院党委文件再次明确杨伟祖主管瑞升公司。党委关于分工的文件,可以作为认定其受国有单位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的依据。杨伟祖是否享受云烟科研院的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成为被告人杨伟祖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理由。   1℃记者获得的辩护意见认为,原一审判决对杨伟祖的主体身份认定是错误的。理由为:党委的分工权限和人事行政任免权限是不同的,云烟科研院作为瑞升公司的股东,与瑞升公司的关系是股东与公司法人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云烟科研院要委派杨伟祖到瑞升管理其出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能仅凭党委的分工文件;瑞升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管理、运营均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杨伟祖担任瑞升公司的董事长也是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主体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辩护意见还指出,杨伟祖从职工持股会成立时,就是职工持股会的主要负责人。2004年1月以前,他同时被云烟院、职工持股会两方股东委派到瑞升公司,身份具有双重性,他既被云烟科研院委派到瑞升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又是职工持股会的股东代表,代表持股会履行职责。由于云烟科研院对杨伟祖的有效委派行为没有终止,因此,2001年2月至2004年 1月之前,可视为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但自2004年1月以后,杨伟祖从云烟科研院停薪留职,主体身份已不再是云烟科研院副院长,云烟科研院再未委派杨伟祖到瑞升公司任董事,而是委派了其他人员作为瑞升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杨伟祖的董事身份是由职工持股会(即后来的同创公司)委派任职,在瑞升公司任职、履行非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职责,故其主体身份应认定为非国有公司人员。   辩护意见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自2004年1月后,杨伟祖的主体身份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不具备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是代持股还是骗取侵吞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2005年至2008年期间,杨伟祖利用委派到瑞升公司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的手段,将瑞升公司1448.5万股份,通过借款虚增到同创公司列为集体股的方式,非法占为己有。同期,杨伟祖利用担任同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将瑞升公司第三次增资扩股前职工持股会以借款投资形成的集体股131.2万股份,以及同创公司注册成立时形成的虚假股115.3万股份非法占为己有。具体为:   2005年,在瑞升公司进行第三次增资扩股时,瑞升公司注册资本增加3800万元,全部由职工持股会以现金方式追加投资。其中,2005年6月,经杨伟祖授意,云南瑞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瑞和公司”)以质押瑞升公司虚假仓单的方式,从华夏银行贷款2000万元;同年8月,该2000万元被瑞和公司出借给职工持股会,打入瑞升公司验资,作为职工持股会增资扩股的新增资本金。同年9月,增资完成后,瑞升公司将该2000万元转还给瑞和公司,同日用以归还银行借款。此后,职工持股会借款2000万元所虚增的股份被列为“集体股”。   2008年7月,杨伟祖把2000万元虚增的“集体股”1448.5万股,连同同创公司的“集体股”131.2万股及“虚假股”115.3万股,共计1695万股,以向同创公司借款1695万元的“承债方式”转由自己个人持有,并办理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1695万股账面价值为24657952.63元。   2008年9月,杨伟祖将1695万股分得的红利30240005.30元中的16950000元归还了欠同创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并用4237500元交了分红款的个人所得税。   2001年至2012年期间,杨伟祖利用被委派到瑞升公司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在瑞升公司与相关公司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420万元。   针对检方指控杨伟祖把增资过程中先后形成的三笔共计1695万股的“集体股”占为己有的问题, 杨伟祖在原一审时辩解,之所以将同创公司的1695万股划入自己名下,是因为当时瑞升公司要上市,但股权分散,没有一个超过总股本三分之一的大股东,经征求股东意见和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瑞升公司主要股东——同创公司的集体股中的1695万股由自己“代持”。另外,增加的资本是实增资本,不是虚增。自己是为公司做贡献,没有实际得到利益,所以并不属于侵吞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意见认为, 同创公司2008年7月19日《云南瑞升同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次股东会会议记录》明确,“2005年增资扩股时的借款,由于当时情况不能持股,所以在公司注册成立时将此笔股份转在18位显名股东名下,另外在职工持股会转为同创公司时还存在隐名股东(委托持股)问题”,“故全体股东一致决定将集体股中占公司股份33.9%(计1695万股)转由杨伟祖以承债方式持有”。因此,杨伟祖实际是代持同创公司33.9%的股份,并不享有33.9%股份的所有权,杨伟祖也没有因代持股份而受益。   代持人除杨伟祖外,还有吴景强、陈永波、段继铭、王彦、王定伟等人。据知情人介绍,在本案中,代持行为是根据股东会决议作出,具有公开性、合法性。同创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无违法或者违背公司章程的情形,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杨伟祖代持同创公司33.9%的股份,于2010年11月3日,经同创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将其中的27%交由王彦等其他九人持有。   辩护意见认为,“杨伟祖代持的33.9%的股份所有权属于同创公司,而非瑞升公司,并未侵犯瑞升公司权益。原审判决将瑞升公司与同创公司两者混淆,将股东权益与公司权益混为一谈,是错误的。”“同创公司享有的瑞升公司33.9%的股份由杨伟祖代持,股权所有权人是同创公司。同创公司是自然人为股东的公司,其中不存在国有股份,因此杨伟祖不可能存在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财产的可能性。”   针对检方对上述1448.5万股的“虚增股”的认定, 辩护意见认为,第三次增资扩股时同创公司借款增资的2000万元,已实际出资而没有抽逃。起诉书指控所依据的基础账目不全,没有全面、客观反映瑞升公司、职工持股会(同创公司)、瑞和公司之间,以及向华夏银行多次贷款置换的资金往来关系。即相关鉴定意见仅确认瑞升公司向瑞和公司汇款2000万元这一事实,却忽视了瑞和公司(代同创公司)后来又向瑞升公司返还了2000万元的事实。因此所谓“虚假股”的认定是错误的。   个人受贿罪是否成立   针对杨伟祖“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420万元”的指控,以及由此认定其犯受贿罪,辩护意见认为,杨伟祖并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且一些证据相互矛盾,不足以认定事实。   原一审判决书显示,在案各个行贿人证言均证实,都是因为看中了杨伟祖担任瑞升公司董事长具有的决策力和权力,在与瑞升公司的商业合作中,向杨伟祖个人以现金方式行贿,以谋取杨伟祖的“帮助”。杨伟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瑞升公司多名工作人员的证言,瑞升公司存在杨伟祖向公司管理人员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的情况,但没有证据证实杨伟祖收受的贿赂确实用于发放奖金等,且杨伟祖个人收受贿赂之后,贿赂的具体用途不能成为其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   辩护材料认为,杨伟祖主观没有占有的故意。杨收钱的主观目的,一直以来的供述为:他是代表公司收钱;钱是用于发放董事长奖励基金、专家人才津贴、部分职工私车公用补助、健康新业务、特殊新技术前期尝试性开发的开支和瑞升相关的助困农业投入等;自己从来没有占有这些财物的故意,收钱是为公司发展而收,应当认定违反财务规定。即使构成犯罪,也具有酌定减轻情节。   辩护意见称,杨伟祖在收钱时均向对方公司人员表明了收钱是代公司收的。有证人证词也显示,杨伟祖在收钱后将部分款项交过给公司财务人员保管;同时董事长奖励基金在公司是真实存在的,且是在公司正常薪酬范围外发放。公司财务负责发放年度奖金,而杨在给每个人的奖金条上自己再写上增加的奖金金额,这增加部分由杨自己支付,领取奖金的人员签字确认领取。   辩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仅在2009年到2011年三年中,杨伟祖发放的董事长奖励基金至少在404万元以上。辩方也提供证据来证明专家人才津贴、私车公用补助、健康新业务、特殊新技术前期尝试性开发开支和瑞升相关的助困农业投入等事实的存在,以及这部分约540万元的开支均是杨伟祖自己支出的事实。   知情人表示,杨伟祖的问题在于他是一个不按常理出牌的人,正因为他头脑中无惯常的条框,才有了多项发明创造,而事业的成功给他带来自信,也强化了他的个人意志,没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观念,比如董事长奖励基金的发放没有手续、发放记录不完善,这也是杨伟祖深刻的教训。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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