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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可开1个月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2  浏览次数:79
核心提示:原标题: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可开1个月药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杨晓明)日前,省人社厅公布《关于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原标题: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可开1个月药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杨晓明)日前,省人社厅公布《关于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的通知》,对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现有政策以及经办服务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简化。 《通知》指出,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覆盖了血友病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具体包括Ⅰ类、Ⅱ类、Ⅲ类疾病35种。符合条件的省直参保人员,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后,按规定在符合要求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才能享受相关待遇。 在待遇标准上,参保人员本人因相关疾病在门诊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直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支付2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75%、参保人员支付25%。个人负担的符合省直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个人先行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75%。其余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 在费用结算上,与定点医院结算方面,根据不同病种,统筹基金分别实行按月人均定额、按月最高支付限额和按月按比例据实结算3种结算方式。同一个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三类疾病中不同类别的疾病,按照具体类别的结算标准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通知》明确,异地安置或居住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治疗门诊特慢病时发生的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低于省直门诊特慢病对应结算标准限额的,统筹基金据实结算,高于对应结算标准限额的采取限额结算。 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须在门诊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按规定报销。门诊一次开药量可以由一周适当延长至一个月。不同病种有不同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每年只允许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期间不得更改。参保人员患有可单独结算的多种疾病时,在经办机构备案,可选择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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