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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0  浏览次数:140
核心提示:原标题:南通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正义网南通7月20日电(通讯员 黄诗谕)磨碎不明成分的药品灌装胶囊,再
原标题:南通首例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

  正义网南通7月20日电(通讯员 黄诗谕)磨碎不明成分的药品灌装胶囊,再贴上声称能治疗各种疾病的药品标签,一瓶瓶无药品生产批号、药品说明书的假药,在短短数月之间,竟被卖出数万瓶。7月20日,由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提起的王某等7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南通首例药品领域惩罚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租用天津北辰区某仓库,通过磨碎药片、合成药品原料、灌装胶囊的方式制作假冒“孟氏风湿康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等多种药品,并采取电话推销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以快递邮寄、货到付款方式向全国多个省市进行销售,合计人民币31.5万元。2017年6月,警方现场查获成品、半成品假药,合计35万余元。此外,2015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刘某为谋取高额利润,从王某处进货,向多人销售假冒“孟氏风湿康胶囊”、“复方咳喘灵胶囊”等药品,合计人民币8.5万元。经南通市、盐城市两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这些药品均为假药。2018年4月23日,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等六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制售假药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判令其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使用案涉假药,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合计40余万元。

  经审理,王某、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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