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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哈尔滨遭罚400万 违法核保存单质押承兑汇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6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原标题:中信银行哈尔滨遭罚400万 违法核保存单质押承兑汇票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8月3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黑龙江银监
原标题:中信银行哈尔滨遭罚400万 违法核保存单质押承兑汇票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6日讯 8月3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黑龙江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因个人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核保,被黑龙江银监局罚款400万元人民币。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此外,两名相关责任人也收到了罚单。因对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个人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核保负有直接责任,张道琚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李苍被黑龙江银监局警告。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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