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金 » 湖北 » 武汉 » 正文

临泉:建立《超期案件督办警报制度》 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5  浏览次数:129
核心提示:原标题:临泉:建立《超期案件督办警报制度》 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近日,临
原标题:临泉:建立《超期案件督办警报制度》 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查办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近日,临泉县纪委监委制定出台《超期案件督办警报制度》。

该制度从超期情形、督办形式、预警等级、纪律要求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超期情形主要为:线索处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采取谈话函询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采取初步核实的在3个月之内要完成线索的初核工作;经初步核实后立案审查的,时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1次3个月;移送审理后,1个月内要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督办主要采取3种形式进行。电话督办:在办理时限内,通过电话向承办部门询问办理进度,督促按时按质办结,每次督办情况做好登记;下访督办:对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线索和信访件,由分管领导带队,案管室和信访室联合下访督办,并逐件逐人督办,推进案件进度;专项督办:针对上级下发的督办件、交办件,扶贫领域等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分类建立台帐,每十天召开一次调度会,跟踪督办。

预警主要分为3个等级。首次发催报通知书,将超期案件列表呈领导批示后,下发承办部门;第二次下发超期案件再次提醒函,并对承办部门予以公示、通报;第三次发预警函,对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实施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分为4个等次。对超期一个月未办结案件,由委主管纪律审查的领导对承办部门负责人实施约谈;超期二个月未办结案件,由委分管纪律审查的领导对承办部门负责人实施警示谈话;超期三个月未办结案件,由委主要领导对承办部门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如仍未办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阜阳市纪委监委)

 
 
[ 大金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大金
点击排行
 
最新供应信息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