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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私设暗管 让违法排污无处遁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7  浏览次数:135
核心提示:本报讯 (记者 文豪) 4月26日,市环保局通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案例位于郫都区唐元街道千夫村11组306号的成都众鑫金属制品有限公

本报讯 (记者 文豪) 4月26日,市环保局通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案例——位于郫都区唐元街道千夫村11组306号的成都众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7月租厂房并投产,占地约45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电梯配件生产和加工。

据了解,2017年12月10日,省环境监察执法局带领郫都区环保局和唐元街道办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清洗池内安装了一台2KW的水泵,水泵一头连接了一根直径4厘米的软管,软管插入公司内雨水沟(现场未排水),而该公司的备案报告中明确要求公司将清洗废水进行反渗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执法人员立即就该情况进行立案查处。通过对该公司总经理罗某和负责人赵某进行询问和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发现,此前赵某安排工人安装了水泵,将清洗池内废水抽排至厂内雨水沟,而排出的污水最后流向了电站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郫都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于2017年12月19日前拆除暗管,并处6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郫都区环保局共查处按日计罚1件、查封扣押7件、限产停产14件、行政拘留21件,涉嫌环境刑事案件5起,对打击区域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发挥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自身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有恣意妄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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