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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中国银保监会谈为外资提供制度预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8  浏览次数:87
核心提示:原标题: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中国银保监会谈为外资提供制度预期人民网北京6月8日电 (记者李彤)今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
原标题: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 中国银保监会谈为外资提供制度预期人民网北京6月8日电 (记者李彤)今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针对拟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相关举措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记者梳理发现,2017年我国对外宣布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该项内容纳入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关于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比限制的规定,集中在四部规章中。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6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117条。“鉴此,《决定》以一部规章的形式,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修改上述三部行政许可规章中的相关条款。”他说。针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该负责人表示,首先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于2003年,其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内容已经被《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多部行政许可规章所吸收和替代。其次是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三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三是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时,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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