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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完善廉洁从业监管 投行成重点关注领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106
核心提示:原标题:证监会完善廉洁从业监管 投行成重点关注领域 本报记者 谷枫 北京报道导读 “去年开始监管层已经对新财富宣传拉票的
原标题:证监会完善廉洁从业监管 投行成重点关注领域 本报记者 谷枫 北京报道导读 “去年开始监管层已经对新财富宣传拉票的乱象有所关注,今年《规定》出台后,多年以来卖方研究同买方机构形成的潜规则要被颠覆了,之前拉票的各种套路无疑将是监管层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 近两年资本市场各类“廉洁”问题频现,如发审委委员数起轰动市场的巨额腐败案,而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的过程中也屡屡暴露各种拉票乱象。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内部人士便指出:“众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执业乱象不仅有损行业整体形象,也极大侵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甚至严重影响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 基于这一背景,证监会积极推进完善廉洁从业监管规则体系,在6月2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定》和《意见》正式实施也被市场认为将会影响数十万证券期货机构从业人员。 构建执业新生态 此次发布的《规定》中,证监会明确了规则适用的范围和基本要求,根据记者梳理,《规则》的核心要素就是要严禁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中以各类形式输送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位中信建投苏南地区营业部的人士便对记者表示“这一次监管文件的发布可能要彻底改变我们平时做业务的习惯,一些规定还是非常具体的,比如在和客户的交流上,以前送礼、请客等行为要重新考虑怎么来做了。” 正如该人士所言,证监会在《规定》中设置了非常具体的要求。“《规定》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明晰廉洁从业具体要求,细化多项禁止性情形,确立执业红线。”前述接近监管层的内部人士讲道。 例如证监会在《规定》第九条中明确,相关从业人员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 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 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以及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这些年上述这些行为都是证券期货行业的常态或潜规则,如果《规定》认真执行,那么将对基层员工日常执业行为带来很大的变化,行业生态或有重构的可能。”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的销售经理告诉记者。 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券商非银行业的分析师也认为今年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在《规定》的影响下或有新气象:“去年开始监管层已经对新财富宣传拉票的乱象有所关注,今年《规定》出台后,多年以来卖方研究同买方机构形成的潜规则要被颠覆了,之前拉票的各种套路无疑将是监管层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证监会为了有效的震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有效执行《规定》内容,将同时加大问责力度,另外还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形制定了具体罚则,包含自律惩戒、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移交纪检和移送司法等。 投行业务重点监控 根据记者梳理,在此次从业人员廉洁监管规则体系的搭建中,投行业务是重中之重。 “此次完善规则体系的其中一个重点是要突出对重点业务领域廉洁从业的要求,投行业务就是重点规范的领域。”前述接近监管层的内部人士表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内容来看,《规则》中有很大一部分内容涉及投行业务,重点聚焦在干扰监管工作和投行类业务廉洁从业底线要求上,例如特别强调券商在进行投行业务时不得干扰或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工作并且禁止在项目承揽、承做、定价、 发行配售等投行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乐视为代表的创业板初期一些企业的上市发行问题就在拷问券商在执业过程中廉洁从业的底线,对此的监管不仅要加大对类似时间的处罚力度,同时也需要有完整和合理的监管规则体系,而《规则》的出台则弥补了相关规则的空白。”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投行部的人士认为。 而《意见》的发布则是以聚焦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行为进一步补充对于投行业务的廉洁从业的监管体系。 前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讲道:“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过程中,为获取专业服务或其他目的而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部分形式容易滋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问题。” 不难看出,《规则》是框架,《意见》则是作为补充的专项规则,一横一纵两方面的也能看出证监会对于推动投行业务廉洁执业的重视程度。 根据《意见》的内容,证监会明确券商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时要围绕机构类型、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明确对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扩大社会监督,遏制违规行为。 另外,《意见》还有一项核心要素值得注意,监管层并不是一刀切式的不允许券商聘请特定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而是要在一定程度上要防止部分证券公司忽视本职工作、滥用外部机构,《意见》特别强调了证券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机构而减轻、免除。 “一些大型券商就有专门的券商律师,但一些项目上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情况,一些券商因为券商律师的存在而懈怠,将必要的工作也一同交于第三方。”前述北京券商人士透露。 算上《意见》和《规则》,这已经是年内证监会第三次针对券商投行业务发文,加上此前发布的投行内控指引等文件,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监管体系也逐渐成型,投行业务正在告别以往野蛮生长的,过度激励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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