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崇左7月19日电(通讯员 钟卫平)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起盗窃、抢劫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正在广西鹿州监狱服刑的原审被告人黎某欢进行开庭审理,将黎某欢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经查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欢伙同他人窜到崇左市人民医院停车场,盗窃一辆铃木豪爵两轮摩托车,还分别伙同他人在崇左市新城区实施暴力抢劫三次。2017年5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欢是实施盗窃和抢劫犯罪的主犯;黎某欢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黎某欢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以黎某欢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告后,原审被告人黎某欢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崇左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轻。理由是:原审被告人黎民欢实施共同抢劫三次,实施共同盗窃一次,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数罪并罚。黎某欢实施三次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多次抢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较大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黎某欢之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黎某欢的量刑应当按照主犯、累犯和数罪并处罚处理,且不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审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属于量刑畸轻,依法应当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