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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戒毒所领导随意盖章酿违法空间,万吨垃圾倾倒附近太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5  浏览次数:80
核心提示:原标题:太湖戒毒所领导随意盖章酿违法空间,万吨垃圾倾倒附近太湖被倾倒在太湖西山的垃圾。 本文图片 央视新闻客户端“垃圾跨
原标题:太湖戒毒所领导随意盖章酿违法空间,万吨垃圾倾倒附近太湖
被倾倒在太湖西山的垃圾。 本文图片 央视新闻客户端
“垃圾跨省倾倒太湖案”尘埃落定。
据苏州市人民检察院7月11号公布消息,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滥用职权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一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的2017年底,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韩建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至此,引发舆论强烈关注的“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3起关联案件已全部判决生效。除了韩建林,直接倾倒垃圾的工程老板王菊明、陆小弟等人也已获刑。
西山岛四面环太湖,全岛皆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2016年7月初,岛上有村民发现,在太湖戒毒所废弃的宕口堤上发现大量已被倾倒的垃圾,随即报警。
经过清点和转移,太湖边共被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超两万吨。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相关判决书获悉,事发前,分管基建的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和基建科科长张斌,在未审查内容的情况下,在一张空白的接收土方证明上盖上了戒毒所公章。
随后,建筑工程老板王菊明和陆小弟在这张已提前盖好章的证明上,自行写下接收土方量,并擅自添加了建筑垃圾这一选项。拿着这张虚假“令箭”,他们开始了疯狂运作。
事发半封闭的太湖戒毒所
西山岛四面环水,如同镶嵌在太湖中的一颗明珠。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偏居西山岛的最东侧,东临太湖。
2016年7月初,有太湖戒毒所附近蒋东村的村民突然发现,在太湖戒毒所内码头停靠了8艘来路不明的货船,船上装满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在太湖戒毒所区域内的宕口堤岸上,已经被倾倒有大量垃圾。村民随即报警,当地公安部门会同海事、环保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苏州警方经立案侦查发现,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7月1日案发,该所废弃宕口已被倾倒垃圾超万吨。
此后,12人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由于被倾倒地点位于太湖戒毒所管辖范围内,因此在事发后,其监管职责缺位饱受质疑。
西山岛所在的吴中区金庭镇镇长谈建强曾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一直以来,太湖戒毒所都处在“半封闭”状态,其附近水域由戒毒所管辖,镇里不插手。
事发后,江苏省戒毒管理局曾明确表示,太湖戒毒所无权收取处置垃圾,也无权兴建垃圾填埋场。
而太湖戒毒所当时也曾对外发表情况说明称,戒毒所曾在2015年底和一家土方工程公司签订供土协议,但早已于2016年3月底履行完毕了,且回填的都是绿化用土。
那么,垃圾从何而来?太湖戒毒所又为何视而不管?
虚假土方证明的荒诞问世
垃圾倾倒太湖事件曝光后不久,社交媒体曾广泛流传一张接收土方证明。
证明上明确写着,“因本所周边低洼、废潭及挖损坑需填埋,特委托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送土方约叁百万立方及施工,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拾万立方”。
具体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8日,并盖有太湖戒毒所以及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两枚公章。
戒毒所公然和公司签订合同,用垃圾填埋周边太湖水域?
当时,澎湃新闻记者曾到太湖戒毒所采访,试图了解这张证明的真伪,但屡遭拒绝。如今,随着案件的水落石出,这张证明的来历也真相大白。
昆山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系王菊明和陆小弟。相关判决书显示,2016年3月上旬,王菊明和陆小弟打印出一张土方量为空白的“接收土方证明”。
时任太湖戒毒所副所长韩建林和基建科科长张斌,没有审查证明的内容,便同意盖上戒毒所公章。
随后,陆小弟等人自行在空白处填写了“叁百万立方”,并在这份证明的尾部,通过打印、书写的方式添加了“其中建筑装潢垃圾约捌拾万立方”字样。
于是,接收垃圾的生意开始了。王、陆二人每吨收取10元接收费用。
陆小弟曾发短信给韩建林,询问如何处置运抵的建筑垃圾。韩建林便指示张斌,让陆小弟等人将该两船建筑垃圾卸下,并堆放于戒毒所码头。
同时,这张虚假“接收土方证明”还曾被拍照,经微信流传。部分中间商发现后,主动将混有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用船运至戒毒所码头。
陆小弟等人照单全收,并直接将垃圾倾倒在戒毒所内的宕口堤岸。
万吨垃圾造成近千万损失
相关判决书显示,在垃圾堆放地,也就是宕口堤岸南侧,垃圾直接与水体相连。经过检测,从垃圾堆中采集的11个样品均检出有毒物质挥发酚,含量均超过标准限值。
在清运处置时,所倾倒垃圾经称重合计超23000吨,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判决书显示,涉案的环境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过820万元。另外,对被污染场地进行覆土复绿,还产生了超20万元的环境修复费用。
韩建林滥用职权案一审法院认为,韩建林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在工作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同时,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韩建林作出错误决策,并指示下属执行该决策,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韩的下属、基建科科长张斌则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到案后,张斌主动交代了本案之外的一些受贿事实。
此外,王菊明、陆小弟犯污染环境罪,也已分别获刑。
还有一位在王菊明、陆小弟和太湖戒毒所之间“牵线搭桥”者孙秋林,因犯诈骗罪获刑。当时,王、陆二人正是通过孙秋林找到戒毒所,在空白证明上盖了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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